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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律师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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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尽诚信义务损失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3-03-23

甲公司有两层写字楼欲出租,委托某房产代理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某房产代理公司获知乙公司因无力支付租金被业主勒令退出所承租的办公楼后,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约,谎称已与乙公司有过多次业务往来,该公司信誉良好。于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订约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约定3个月后交付首季租金15万元。房产代理公司收取了中介费2万元。

3个月后,乙公司因无力给付租金,在未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从写字楼搬走,并带走了写字楼内配备的空调、灯具等物品。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所为后,立即通知房产代理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2万元。房产代理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的一项主要义务,即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房产代理公司明知乙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介绍其与甲公司签约,并告知甲公司该公司信誉良好,显然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报告。因此,房产代理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即乙公司应付的15万元租金和乙公司带走的空调、灯具等物品,同时,退还2万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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