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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荣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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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银行内存汇款期间受到人身侵害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0-08-11

2010年2月19日上午9时10分,张某携款到被告某建行办理存款和汇款手续。从某建行提供的录像资料来看,张某在填写存单时,有一人在其身后窥视,张某填单完毕,即到一号柜台前办理存汇款手续。某建行营业厅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张某的人违反他人必须在"一米线"以外等候的规定,进入"一米线"内站在张某身侧,没有引起值班保安人员徐某的注意。就在张某将部分现金交给柜台内的营业员时,此人从张某左侧伸手抢夺钱袋。张某紧抓钱袋反抗,抢钱的人对张某胸部连开两 *** 后逃离了现场,徐某随后追赶未果。张某中弹倒地,其所携钱袋及现金未被抢走。9时30分,某建行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后未能抓获抢钱人。9时40分,某建行向急救中心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张某已死亡。对张某抢劫行凶的犯罪分子已被公安机关通缉,但至今未缉拿归案。

本案中,过错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判断过错首先要解决的是过错的判断标准问题。如果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已经达到了其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他就不存在过错;反之,如果他没有达到其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他就存在过错。被告某建行作为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某建行虽然在营业厅内安排了一名保安人员值班,但当作案人在营业厅内来回走动,窥视被害人张某填写存单,并且违反规定进入"一米线"内时,这些明显反常行为始终未引起值班保安人员的高度警惕。以至在作案人开始抢夺钱袋并开 *** 伤人时,保安人员不能及时制止犯罪或给被害人以必要的帮助。某建行未能合理配置保障客户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的值班保安人员又未能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保安义务,在张某死亡事件上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侍作案人被缉拿归案后,某建行可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作案人追偿。被告保安公司与被告某建行签订过保安服务合同,并已向某建行派出符合条件的保安人员,履行了保安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因保安人员履职不当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某建行承担,保安公司不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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