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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荣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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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酒喝出大奖,奖金归谁所有?
更新时间:2010-04-22
2008年年底,青年李某与女友刘某举行结婚典礼,双方在当地饭店置办了40桌酒席(每桌8人)。 正在大家饱餐畅饮之际,26号桌上又发生了一件喜事:来宾王某在打开一瓶白酒时,发现自己中了4000元大奖。王某非常高兴,饭也不吃了,就兴冲冲地跑出去想到附近的超市兑奖。但是,新郎李某可不干了,他说:“这酒是我花钱买的,所得的奖金也应该是我的,你只是来喝酒的,并没有对这瓶酒花钱”。王某当然不同意李某的说法,于是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后来,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双方同意婚礼后到法院解决争议。 在法庭上,李某声称:由于饭店的酒水比较昂贵,而且饭店也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所以,李某就在附近的烟酒超市里订购了10箱某品牌白酒。之所以买这个品牌的白酒,是因为该酒厂有这么一则销售广告:本酒实行有奖销售,获奖者可凭带有 XX标记的瓶盖到厂家兑取500至4000元不等的现金。有奖销售的相关内容在包装盒上也有明确显示。李某说,自己买这些酒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碰运气中个大奖。现在,既然中了奖,奖金自然归自己所有。 但是,王某的代理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李、刘二人设宴招待亲友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就该品牌的白酒而言,当受赠人王某开封饮用时,赠与合同也就成立并生效了,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奖金作为一种射幸孳息与原物所有权也一并转移至受赠人。王某开瓶用酒,是对赠与要约的承诺,因此,王某享有奖金的所有权。 就在双方争执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案情又有了新的变化。原来,与王某同桌而坐的另外7个人听到王某的代理人的观点后,也有了自己的想法:按照习惯,婚宴是以“桌”为基本单位的,王某开酒的行为实质上是代表该桌8名客人全体接受赠与。因此,这瓶酒的所有权归在坐的8人,奖金作为孳息也应归该桌8名客人共有。于是,该7人要求法院让自己也参加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将该4000元奖金判给了新郎李某。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本案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问题,同时涉及到原物和孳息的问题。原物和孳息,是一对相互对应的法律概念。所谓孳息,指的就是由某一物而产生的收益,而产生该收益的物,就叫做原物。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本案中,该白酒是新郎李某购买的,其所有权应归于李某。新郎李某宴请宾客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就把桌子上的酒、菜的所有权就全部转移给来宾。而只是给了来宾们使用权和消费权。因为,根据我国大多数地方的风俗习惯,主人们在宾客散去之后,对酒菜是有权利收回来的。 其次,从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新郎李某既没有把白酒赠与宴请来宾的意思,也没有赠与的行为。他更没有把 *** 权转移给来宾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李某请大家是来吃饭喝酒的,不是给大家送酒的,也不是让大家来 *** 的。所以,该白酒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 权也仍属李某。因此,基于白酒而发生的孳息(4000元的奖金)也应归于所有权人——新郎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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