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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荣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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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追究谁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0-04-25
李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9年6月20日,李某开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在他车前不远处的一位骑着人力三轮车的老大爷突然向右转弯,李某下意识地向左打轮,但未开启左转向灯,结果撞上了一辆从后面正常行驶过来的“马自达”轿车,将车上司机林某撞伤,车前玻璃撞碎,右车门塌陷。由于李某的车体大,损失较小,不过那么老大爷倒没有受伤,自顾离开现场。李某将车留在原处,叫了一辆出租车将林某送到医院急救。事发后,交警对这起事故进行处理,认定,小轿车司机林某属于正常行驶,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老大爷)不在事故现场,所以无法认定他的责任,据此认定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就感到很疑惑: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追究谁的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三方以上当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该项的规定,李某是为了躲避老大爷而在未开启左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向左转弯,将正常行驶的林某撞伤,虽然李某属于紧急避险,但由于李某未开转向灯没有给后面车辆以提示,所以李某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并且造成了他人受伤这种不应有的损害,所以作为紧急避险人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大爷骑三轮车不走非机动车道而驶入公交车道,存在违章行为,并引起险情,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起由第三方(老大爷)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李某和老大爷都存在违章行为,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李某没有及时将老大爷留在事发现场,导致老大爷离开现场无法找寻,也就无法追究其责任,所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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