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承担责任?
李某与汪某系同事关系,2012年7月,李某因外出旅游借用汪某所有的轿车使用。汪某知李某有驾驶证,李某只是因为其所有的轿车在4S店维修才借用,且双方关系不错,于是就答应借给李某使用,并嘱咐李某多加注意安全驾驶。在李某返回途中,由于天黑路滑,加其疲劳驾驶,在一路口处,恰遇陈某横过马路,李某躲避不及,将陈某碾压车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陈某的家人遂将车辆所有人汪某和车辆借用人李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受害人陈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车辆所有人汪某作为出借人是否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时有无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车辆所有人的过错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但本案不属于其规定的情形,因为本案中汪某作为车主知晓借用人李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将其车辆借用于李某,并叮嘱其应注意安全驾驶,且所借车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显然,汪某履行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所用时应当注意的一些义务。造成受害人陈某死亡是因为李某疲劳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交通安全所致,汪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汪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退一步讲,即使汪某有过错,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