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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吕锋律师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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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与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3-01-27

案例:2009年,陈勇(化名)李莉(化名)相识恋爱并于年底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李莉生育一女取名陈瑛(化名)201111,陈勇李莉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陈瑛李莉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后,陈勇发现陈瑛的长相越来越不像自己,故带着女儿陈瑛偷偷的去医学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陈瑛陈勇的亲生女儿。事后陈勇觉得自己感情受到了欺骗,于是将李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抚养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在庭审中,李莉辩称,陈勇私自携带陈瑛做亲子鉴定征得其同意,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陈勇当庭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但由于女儿陈瑛随李莉生活,李莉不予配合,重新鉴定直到判决前未能成行。最后,人民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排除了陈勇陈瑛之间的父女关系,并判令李莉返还抚养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

律师点评: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进行处理。本条司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亲子关系处理的明确、具体化,使其更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本案中陈勇向法院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李莉虽因无法核实检验报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该结论的证据,也不配合陈勇提出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排除陈勇陈瑛之间的父女关系,并判令李莉返还抚养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是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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