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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平律师
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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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2-22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人受本案被告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1、本案的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确权之诉。根据1993292009626签订的两次《分家协议》都没有原告的签字,既然原告在协议上没有签字,其不是合同的的当事人,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因此,原告不能以合同纠纷提起确权之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原告与此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199329日和2009626日签订的两次《分家协议》性质认定

11993229日和2009626的两次《分家协议》在性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被告把20万元给姬x是兑现1991年给儿子在榆林购房的承诺,把自己的积蓄和剩余的63153元给姬x霞,作为姬x霞为家庭贡献的补偿。对于动产而言,被告把这些现金做出处分,且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于被告把两套房屋赠给姬x霞,虽然被告在协议上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对于房屋不动产而言,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其两套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在被告名下,其没有过户到姬x霞名下,赠与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情况。

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确立了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赠与人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登记。第二,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社会公益、道德性质义务之赠与。既然被告于201137日做出撤销2009626签订的《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意思表示,经过榆林市公证处公证,且对于两套房屋不动产而言,被告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被告作出的撤销赠与意思表示是合法的,对于赠与的两套房屋而言,是不生效力的。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王喜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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