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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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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交强险应当赔付
更新时间:2010-04-22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同时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国家设立救助基金是为了对肇事逃逸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补偿。机动车肇事逃逸以后,由于暂时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身份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救助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为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的,仍应由保险公司按照理赔程序处理。对没有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才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二、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虽有逃逸行为,但交强险保险条款未将肇事逃逸规定为责任免除条款,交强险条例所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也未包括肇事逃逸行为,故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并不引起被告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北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1355216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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