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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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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修车费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0-06-23

案情介绍:

陈先生驾驶的富康车与王先生驾驶的帕萨特在东直门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陈先生的车辆受损,王先生负全责。陈先生车辆由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修车费约2000元,陈先生认为修车费过低,就去了自己车辆所在的4S店,4S店说修理费在8000元。由于差距过大,双方又达不成一致。最后陈先生就在自己车辆所在的4S店进行了修理。陈先生委托我进已对车辆进行了修理,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修理费,车辆贬值费及修理车辆过程中的误工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先生的请求。

案件分析: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是常见的,通过维修来对车辆进行恢复原状,修车费体现的是被损坏的机动车辆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修车费是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一般保险公司希望赔的越少越好,而4S店的修理费过高这也是众所周知的。

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八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辆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由于汽车修理基本都是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就成为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费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还提供了受损车辆照片作为旁证,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修车费用;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这种没有证据支撑的当事人个人意见是很难被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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