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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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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为第三人的原因承担违约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2-12-07

甲商贸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货物,总计200吨,两个月内交付,如甲方不能按期交货,需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丙厂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由丙厂提供货物。但是,丙厂由于生产原料采购出现了问题,未能及时供货,导致甲公司不能按时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于是,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甲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呢?

答案是: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的主张是合法的。

本案体现的问题在法律上称作合同相对性问题。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一项重要的原则,合同当事方应当严格遵守。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以本案为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就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而不包括丙厂。那么,根据甲乙双方的合同,甲公司没有按期交付货物,就是一种违约行为,自然应当依据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至于甲公司没有按期交货是由于丙厂没有按期提供货物,那是甲公司和丙厂之间的纠纷,与乙公司没有关系。因此,乙公司只能依据甲乙双方的合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相对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显然,依照法律规定,甲公司需要首先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甲公司自己为此发生的损失需要依照自己与丙厂签订的合同解决,要么让丙厂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要求赔偿损失。

其实,关于合同相对性问题,也可以依据朴素的交易观念进行理解,也就是说谁签合同就该由谁负责,与别人没有关系。如果不严格遵守这项基本原则,市场的交易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因为很多情况下,除了故意欺诈行为,很多当事人违约都是因为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如果要求守约方去找第三人,显然是强人所难,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同时也容易破坏整个市场的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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