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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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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法人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2-12-07

某集团公司的一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是不独立核算,属于法人单位。后来市场上该货物紧俏,甲公司打算撕毁与该分公司的合同,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合同。于是,提出该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企业,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从而主张该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该分公司自然不同意,认为自己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是有资格和权利对外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其实,本案中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方单方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主张说,该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签订合同。因此,我们主要判断非法人单位签订对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可见,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那么,什么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呢?

所谓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显然,本案中该分公司作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尽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明显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即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一般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合法,那么这份合同就应该是有效合同。

提醒大家,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甲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试图不履行已经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而且有时单方违约还可能造成自身更大的损失,甚至严重影响公司的行业形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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