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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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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和履行承揽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07

大家请看这个案例:

甲餐饮连锁公司与乙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甲餐饮连锁企业加工制作统一制式的工作服600套,面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为乙厂先行提供了了制衣所需的一半面料,乙厂如期加工。后来,由于甲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不再需要原合同约定的600套工作服,于是向乙厂提出变更合同,加工工作服减为300套,并且中止供应面料。乙厂不同意,如期按量加工完成后,将工作服送至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300套工作服款额。乙厂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乙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继续履行合同不予支持。乙厂很不理解,合同明明约定好好的,为什么甲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乙厂的疑问,李律师进一步说明,承揽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也就是甲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一些特殊性质。提醒大家,签订承揽合同一定要注意,尤其作为承揽人更要加倍小心。

一、承揽人一定要与定作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注意确定承揽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签订书面合同是规范化的要求,也是一旦发生纠纷,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依据。在这里,尤其需要注意,一般来说,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应该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揽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因为,为了完成承揽工作,承揽人有时会将一些辅助工作内容交给别人完成。一旦,定作人认为该辅助工作属于主要工作,那么人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了,甚至要求违约责任。即使双方对此意见不统一,那么这也是纠纷的根源,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就要法院裁决了,无疑增加了难度和风险。何不开始就在合同中约定好了呢。

二、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一旦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他承担较高的违约金。

刚才说了,承揽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比如上面案例,甲公司就是行使这种权利。但是,一旦变更或者解除了合同往往会对承揽人造成很大的损害。那么,承揽人有什么办法呢?其实,合同法里还规定,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但是,这种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需要有充足明确的证据证明,承揽人平时可能没有风险意识,又不注意保留搜集证据,因此最终有用的证据可能很少,大量损失会得不到赔偿。因此,有效的方法是,直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当定作人解除合同时,承揽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至于约定多少,这是业务问题,也是合同谈判问题,至少不能让自己吃亏吧。同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还可以威慑定作人,使他不敢轻易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不按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可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什么叫留置权,留置权就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说就是如果定作人不给支付价款,承揽人可以不把制作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他,如果最后还是不给钱,就可以把这些工作成果卖掉冲抵价款。这一点,承揽人要注意,如果定作人不支付价款,可以把相应的工作成果扣下。但是,合同中约定排除承揽人这项权利的,就不可以适用了。因此,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排除留置权。

四、承揽人要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要保守定作人的秘密。

承揽人要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要向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能留存复制品和技术材料。这同时也是责任心和商业道德的问题,承揽人一定要提起注意。

最后提醒大家,不论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还有其他许多注意事项,一定要引起重视,关键时刻咨询专业律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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