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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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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应当同命同价
更新时间:2010-03-12
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一直因标准不一,甚至“同命不同价”而备受关注。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小组讨论时带来一份专题报告,建议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京华时报) 生命无价,然而,当生命受到损害而消亡时,价值补偿却是一种对于生命的尊重和对于生者的慰藉。再多的金钱无法令人死而复生,因此我们更应该本着“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至少在同一个地区范围内,消弭城乡差别,实现无条件、无差别的“同命同价”。 将在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对人民期待的“同命同价”做出了回应。其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被视为在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上迈出的跨越性一步。《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损害、饲养动物损害等方方面面的侵权事件,对于像交通事故里面的具体赔偿问题仍需要细则进行完善和补充。 在现实生活中,身份歧视、城乡歧视、贫富歧视和地域歧视仍然普遍存在,以经济收入为衡量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其价值尺度更是带有严重的歧视性。曾有这样的事实警醒着我们,在一场交通事故处理中,虽然两名死者乘坐在同一辆车里,但由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别,最后的赔偿金竟相差24万元。 应该认识到,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人的生命,而并非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依据户籍、行政区划、不同行业、受害人收入等制定的赔偿标准,显然是将生命人为地划出了高低贵贱,这也是对生命平等权利的不尊重。 “同命同价”体现的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期待着交通事故赔偿金能够建立统一标准,尽管统一标准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但我们应该最大程度的诠释出生命的尊严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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