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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应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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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别公司使用别人的商号是否侵权?
更新时间:2005-02-23

        作者:唐应欣
谢先生咨询:
  我公司全称为“自贡市XX餐饮有限公司”,已开设多家分店,公司多年来将其字号“XX”作为广告宣传的重点。近日发现一家新广告公司也冠名为“XX”,很多人都误认为与我公司有关联。请问,广告公司是否侵犯我企业的名称权?
唐律师解答:
  目前,我国企业名称必须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等几部分组成,商号与企业名称密不可分。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商号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性,拥有了知名商号或者驰名商号就意味着拥有了市场,但企业的商号不同于注册商标,它不具有专属性。
  法人享有名称专用权,名称所有人可以禁止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其他法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我国现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规章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名称的混同,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仅仅是整个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推广到对名称中的“字号”也具有专用权。
  因此,广告公司没有侵犯谢先生所在企业的名称权。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我们建议贵公司将公司商号申请注册商标保护。
(本文发表于2004年8月16日《自贡日报》第二版“律师热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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