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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应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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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孝,我能请求法律援助吗?
更新时间:2005-02-23

作者:唐应欣
刘老先生咨询:
我今年81岁,因子女不孝,长期占用我的产业,使我无生活来源。这几年我在外风餐宿露,半乞讨为生。头个月我在外流浪了10天,摔得鼻青脸肿,至今卧病在床,儿女们却对我不闻不问。我能否请求法律援助要求我的子女给付我赡养费?
唐律师解答: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实行免、减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四)请求国家赔偿的;(五)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结合刘老先生的实际困难,对于刘老先生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的民事诉讼,他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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