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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应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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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养路费应以车管所登记为准
更新时间:2005-02-23

作者:唐应欣
荣先生咨询:
我于2001年4月卖了一辆车,交易后便到车管所办了过户手续,由于不懂相关手续没到稽征所办理过户手续。其后车主换了几个,现在该车未交纳2004年2月到5月的养路费,也查不到该车下落。今天我收到法院发来的支付令,要我交纳养路费。请问:车管所已过户,稽征所未过户,我是不是还有交纳养路费的义务?
唐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机动车登记”。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是根据车管所的登记来确定。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交纳养路费”。《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也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养路费”。因此,养路费的缴费主体是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稽征所是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而不是车辆管理机构,对车辆的所有权人征收养路费应当以车管所的登记为准。由于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可能发生分离,所以才产生了同一辆车在车管所和稽征所的登记主体不同。
荣先生卖车后没有去稽征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有一定过错,但在2004年2月至5月期间荣先生已经不是车主,也不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缴纳养路费的义务。建议荣先生立即向法院提交《支付令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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