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已婚子女购买的终身寿险,子女婚变时通常不会被分割,但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投保人是父母,二是保费由父母全额支付且未明确赠与夫妻双方。
从法律角度看,终身寿险的核心权益(如现金价值所有权、保单控制权)归投保人所有。若父母作为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退保权、变更受益人等权利均属于父母,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 1063 条,“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父母为子女购买保单时,若未明确表示 “赠与夫妻双方”,则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保单相关权益与子女配偶无关。
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分割:
若父母仅支付部分保费,剩余保费由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该部分差额。例如,父母支付前 5 年保费,子女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后 10 年保费,后 10 年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增值部分,可能需按共同财产分割。
若父母在投保时明确表示 “保费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保单受益人包含子女配偶,且配偶已实际享有保单权益(如领取过生存金),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这种情况需有明确证据(如书面赠与协议),否则法院通常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父母)的权益。
综上,父母作为投保人、全额支付保费且无明确赠与双方的约定时,子女婚变时保单一般不涉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