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保单在一定程度上可辅助实现税务筹划,但需基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及法律框架,且需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不可夸大其 “避税” 功能。
从现行税法来看,终身寿险的税务筹划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身故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保险赔款” 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终身寿险的身故保险金作为保险赔款,无论金额多少,受益人获得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遗产继承中可能涉及的税费(若未来开征遗产税)形成差异,尤其在财富传承中,可减少受益人因获得财富而产生的税负。
现金价值增值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会按合同约定逐年增长(如增额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复利增长),这部分增值在保单存续期间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相比其他投资品(如股票、基金的分红或赎回收益可能涉及税费),保单现金价值的增长具有 “递延纳税” 的特点,可实现资产的复利累积而不受中间环节税费侵蚀。
潜在的遗产税筹划空间: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从国际经验看,指定受益人的终身寿险身故保险金通常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除非无指定受益人等法定情形)。若未来开征遗产税,该部分保险金可能因不属于遗产而无需缴纳遗产税,这是其在财富传承中税务筹划的重要潜在价值。
但需注意其局限性:
税务筹划需合法合规,若通过虚构投保、恶意退保等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纳税义务,可能被认定为逃税,面临法律责任。
现金价值的提取可能涉及税费:若投保人在保单存续期间退保,获取的现金价值超过已缴保费的部分(即增值部分),目前虽无明确征税规定,但未来若政策调整,可能存在征税风险;若通过保单贷款提取现金价值,贷款本息无需缴税,但需偿还,否则可能影响保单效力。
政策不确定性:我国税收政策处于动态调整中,尤其是遗产税尚未立法,不可基于未实施的政策进行过度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