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债务是否需要用妻子的终身寿险保单偿还,需结合债务性质(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保单财产属性(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区分 “债务归属” 与 “保单财产归属”。
首先,若丈夫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丈夫独自经营所欠债务、未经妻子同意的个人挥霍负债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的终身寿险保单是否需用于还债,取决于保单的财产属性:
若保单为妻子婚前购买,且婚后保费由妻子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个人继承财产)缴纳,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与丈夫的个人债务无关,无需用于偿还该债务。
若保单为婚内购买,但保费来源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中明确指定归妻子个人的财产),则现金价值仍属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丈夫个人债务。
其次,若丈夫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等),则需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此时需判断妻子的终身寿险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保单为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如用夫妻共同存款支付保费),则保单现金价值中属于婚内积累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部分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共同债务。
若保单虽在婚内购买,但妻子能证明保费全部来源于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的孳息、明确的个人赠与),则现金价值仍属个人财产,无需用于偿还共同债务。
此外,需注意保单的 “现金价值” 与 “身故保险金” 的区别: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而身故保险金在指定受益人后属于受益人财产。若妻子是投保人,其保单现金价值可能被视为其财产(个人或共同),但身故保险金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涉及偿还债务问题。
综上,丈夫的债务是否需用妻子的保单偿还,关键在于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及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为丈夫个人债务且保单属妻子个人财产,则无需偿还;若为共同债务且保单现金价值含共同财产部分,则可能被执行该部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