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下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该罪相关裁判要旨作出整理。
一、2023-06-1-191-003
裁判要旨:捏造乡镇干部指使他人截留精准扶贫款、贪污、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意图使乡镇干部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按诬告陷害罪处罚。
二、2024-02-1-182-011
裁判要旨:强奸事实的认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稳定、自然,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有没有证据支持及是否合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对被害人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强奸事实。
三、2023-06-1-191-002
裁判要旨:在审理诬告陷害案件时,犯罪构成方面必须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向行政机关投诉,对行政行为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2023-02-1-185-001
裁判要旨:猥亵儿童行为一般较为隐秘,当被告人“零口供”时,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害人陈述。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尤其是当被告人提出被害人系诬告陷害的辩解时,要注意结合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报案经过、被害人及其家人案发前后反应、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被害人陈述与传来证据是否一致等情况综合判断。
五、小结
诬告陷害与强奸罪、猥亵罪时常关联,主要是因为一些诬告者利用这两类犯罪的敏感性和严重性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社会对强奸罪和猥亵罪持高度关注和严厉谴责的态度。一旦有人被指控犯有此类罪行,往往会在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中迅速被贴上负面标签,名誉和声誉遭受严重损害。诬告者可能出于报复、嫉妒、获取利益等不良动机,选择捏造对方实施强奸或猥亵行为的虚假事实,借助社会对性犯罪的敏感和零容忍态度,试图让被诬告者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唾弃。
强奸罪和猥亵罪在证据认定方面通常存在一定难度。这类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很多时候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证据多依赖于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以及双方的言辞证据等。诬告者可能认为可以利用这一点,通过精心编造看似合理的虚假陈述,并提供一些伪造或误导性的“证据”,增加诬告的可信度,使司法机关难以轻易辨别真伪,从而提高诬告成功的可能性。
在一些涉及情感纠纷的案件中,如恋爱、婚姻关系破裂后,一方可能出于愤怒、怨恨等情绪,希望通过指控对方犯有强奸罪或猥亵罪来进行报复。例如,在分手后,女方可能为了让男方受到惩罚,或者为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方面占据有利地位,而编造被男方强奸或猥亵的虚假事实。此外,家庭成员之间、同事之间等因各种矛盾产生纠纷后,也可能出现类似的诬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