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一切研究的前提,概念作为认知的基本单元,是开展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我国刑法并未界定数据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多是参照《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中的数据定义,但两部法律对数据概念的界定存在差异且均为描述性定义,使得实践中出现信息与数据、个人数据与个人隐私等概念的混同,数据的概念无法被当然地应用于刑法之中。“法律概念并不是描述性概念。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由立法事实决定的,而立法事实与语言惯习事实是性质迥异的两种社会事实。”
在当今的数据犯罪体系中,出现了如前所述直接以“数据”作为规制对象,忽略数据与信息的区别,将二者混同的现象。数据概念在立法上的不确定以及信息与数据一体两面的特性,导致司法实践对数据和信息概念的混淆,以及罪名适用的分歧。因此,在我国刑法尚未明确“数据”一词的法律概念以确定其内涵外延的情况下,从抽象危险犯的角度围绕“数据本体”进行数字经济刑法保护体系的构建,难以把握数据呈现的内容核心,脱离了法益保护的实质,不当地扩大了刑法处罚范围,治丝益棼,客观上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有违数字经济刑法保护的理念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