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是我国当前法学研究的两大路径,在学科专业化不断发展和跨学科研究难度不断增大的今天,面对目前网络犯罪仍然猖獗的形势,我们亟须在刑法教义学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刑事一体化理论去融合不同学科,解决现实问题。作为社科法学在刑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整体刑法学、刑事一体化和立体刑法学之间的承继和发扬构成了广义上刑事一体化理论的演变脉络。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思想的突破是“于无声处听惊雷”的变革,是浪潮之前的微澜,是燎原之势的星火。理论研究的终极目的并非仅仅为了构建精密而宏伟的理论,而是希望改变客观而具体的现实。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本书认为最好的方法之一是在突出刑法主体性的基础上,运用刑事一体化理论进行类罪化的针对性研究和系统性分析。自201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研究》以来,此次写作尝试从立法一体化的研究转向治理一体化的探讨。因此,本书认为可以从以下维度去思考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新型网络犯罪的系统治理。
第一,从刑法之上研究刑法,有利于站在哲学思考的高度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去发现和理解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疑难问题。当前,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和以网络为空间的网络犯罪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面对复杂而新型的网络犯罪,我国刑法采取法益前置保护的理念,逐步在立法实践和司法规则中确立了“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平台责任”的应对路径。但是,高居不下的网络犯罪数量、层出不穷的犯罪类型和高度分工的黑灰产业给网络犯罪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而网络犯罪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包括刑法在内的整体法律制度都是必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除了发挥刑法等现有法律规范和研究成果的力量之外,我们更需要贯彻刑事一体化的理论,推行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和整合各方资源的治理手段,形成公私结合、部门联合、线上线下互动和国内国外配合的多维治理格局,以遏制当前网络犯罪的严峻态势。
第二,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需要从刑事法学体系的整体考量出发,从而能够充实和拓展网络犯罪研究的内容。相较于传统犯罪,网络犯罪尤其是新型网络犯罪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技术性、二次违法性和高度复杂性,已经对刑法体系造成了全面的冲击,无论是犯罪体系、犯罪行为理论、犯罪主体理论还是刑事管辖权理论、刑罚制度和刑事立法技术等,都面临着网络犯罪的挑战。在网络犯罪治理领域,如果仅仅停留在刑罚惩治的层面,那么无论是通过立法不断增设新罪,还是通过司法来扩张罪名的适用范围,都可能属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网络犯罪的治理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刑事一体化理论具备思想、观念和方法的多重价值,唯有以刑事一体化理论等科学理论为指导,从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刻的多学科视野,剖析网络犯罪的多维原因、客观现状,才能发现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略。面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治理难题,摆在决策者和法学工作者面前的现实课题是应如何运用各个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相关机关的实践经验去实现犯罪的现实防控。除了刑法学领域刑法解释的运用、刑法立法的“增改删”,还需要我们采取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甚至计算机科学、传播学等学科的方法去研究网络犯罪的来龙去脉,去运用技术中立理论来调整国家和社会对网络犯罪的治理政策。在此过程中,本书亦主张从国家、行业和个人三个层面采用法律防控、技术防控、道德防控等多种防控手段,从而拓宽网络犯罪的研究内容,实现网络犯罪的高效治理。
第三,在刑法之下研究刑法,要求我们观察和探究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等基本因素对刑法规制的影响。诚如哲学家马克思所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一样,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在这两对基本矛盾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更具有根本的性质,它决定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然而它的发展和解决又是受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制约。”当前网络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的背后也是人工智能时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大部分网络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昭示了犯罪背后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理性地看待这一现象,我们可将网络犯罪理解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伴生现象,网络犯罪诚然不太可能被完全消灭,但却可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被合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