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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益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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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函
更新时间:2012-08-23

律师回复函

李云良先生

在收到本律师发函后于近日发来一份声明,现已收到,受陈芝先的委托,复函如下:

一、 关于贷款更新设备之事,必须经股东陈芝先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你的单方行为,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你承担。

二、 陈芝先目前正积极寻找第三方转让自己的股权,在她未正式转让之前,公司照常经营,但在此期间不得追加投资。

三、 作为一个公司,应设立公司帐户,以便于各股东共同监督。但自公司成立以来,你一直未设立单位帐户,相反却设立小金库,资金擅自出入,既不便于监督,也容易滋生违法事项。另外公司有了利润,你也不及时分配,这也是产生股东之间矛盾的导火线。

四、 公司出现亏损不是褚顺华造成的,而是你经营不善造成的,众所周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是你实际独自经营,由于你经营思路陈旧,管理乏力,才使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我方早就提出,解决公司亏损的方法有两条:一是委托陈芝先这一方经营,你处于监督地位。二是将公司整体转让,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可你皆不同意,我方无法理解。

五、 关于拉闸断电,全是由于你不发放公司利润引起矛盾激化才造成的,且断电时间极短,很快就通电了,不可能造成什么经济损失。你所提的直接经济损失16000元,不知是如何计算的?至于会员费资料遭破坏,与褚顺华没有任何关系。对于这种无端怀疑,我方表示抗议。对于你所说的经济损失,我方认为纯是子虚乌有,不予承认。

六、 由于公司是你独自经营,作为股东的陈芝先有监督的职责,故陈芝先全权委托代表到公司行使监督职权,该代表不是公司员工,无须你安排工作,而是代表股东行使权利,他的地位与我方股东一样,所以你无权干涉,相反你必须配合,而不得排斥。在日常经营事项上,你可与该代表协商沟通,不要无端怀疑和刁难。当然我方也要求该代表一定遵纪守法,如有违法现象,我方会及时更换。

七、 另外你私自与电信部门订立网络维护协议,未经我方股东同意,此协议应视为你的个人行为,我方坚决不予承认,因此而造成的开支由你个人承担。

八、 请你及时发放公司利润,不要无故扣留,勿使矛盾激化,有限责任公司本来就是人合公司,只有人际和谐,公司才会发展。如果股东之间长期关系恶化以至于对抗,公司前途只会是一片夕阳。

九、 你的函中居然盖有公司公章,我方感到十分惊奇,该函只代表你自己的意见,怎么会是公司的意见呢?下次发函,请不要乱盖公章,否则我方将拒绝回复,且保留追究你胡乱使用公章的权力。

陈芝先

委托律师:周志益

电话:13207108712

传真:02783627023

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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