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武汉艺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职务:经理。电话:13986102912
被告人:谢铮,男,汉族,25岁,原系武汉艺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桥口区简易新村,现羁押于汉阳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案由:职务侵占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谢铮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300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谢铮经人介绍于2005年6月来原告公司上班,担任采购一职,同年6月上旬谢铮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一直未归还,2005年10月1日原告公司经理何志勇安排谢铮将20000元工程款汇款到公司武昌工程部负责人王学军帐户上,就在办公室里由何志勇付给现金20000元给谢铮手上,当时在场员工何来勇、宋玲玲可作证。谁知谢铮拿到20000元后立即携款潜逃,原告寻找两天,不见其踪影,遂于10月3日向汉阳公安分局琴断口派出所报案。一年多来,原告苦苦寻访,终于在2006年1月20日上午发现谢铮正在汉阳区铁桥村青石网吧内上网,遂报警,由公安部门将其缉拿归案。现谢铮对侵占20000元和借款3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他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正因为他的携款逃走,致使武昌工程被迫停工,原告不得不给客户赔偿巨额违约金。
由于谢铮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处。
此致
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汉艺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章)
2007年1月25日
代书人:周志益律师
电话:1320710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