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见 证 书
委托人:李同伟、付开福、席广辉
被委托人: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周志益律师
委托事项:见证上述委托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字。
2005年12月26日下午14点正,委托人李同伟与付开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式四份),约定李同伟将其持有的武汉汇源洪菠营销有限公司的20%股权以1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付开福;稍后,李同伟又与席广辉签订了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一式四份),约定李同伟将其持有的武汉汇源洪菠营销有限公司的60%股权以3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席广辉。上述委托人依次在我的面前签字确认。
经核实委托人李同伟、付开福、席广辉的身份证明,并仔细询问了委托人,上述三人神智清楚,表达能力清晰,他们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特此见证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周志益
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