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武汉温州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受武汉市江汉区美百年美容化妆品商行的委托,现就该商行的货物被盗一案,向贵公司发函如下: 美百年商行与贵公司与2005年10月25日鉴定《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贵公司所有的温州城第五层E区25号房屋,美百年如期交纳了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但在承租期间内,美百年商行在夜间被盗货物价值3.5万元,虽已报案,但公安机关无法破案,美百年商行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现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贵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负有保证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三日内与美百年商行及其委托人协商解决此事,逾期我方将以司法途径解决。 商祺!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周志益 1320710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