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箴言2025007:为什么撤诉后诉讼费依法应退回一半,但是律师代理费一般都不退?
五一假期即将过完,节前笔者代理的一个民事案件,又以对方(系原告)撤诉而结案,但是笔者已经将答辩状、证据清单等整理完毕交给了法庭,做好了开庭准备。委托人要求退一半代理费,被笔者婉拒。委托人说原告的诉讼费法院都给退一半,且没有开庭,律师费为什么就不能退一些呢?其实这个问题,不光是普通不懂法的群众不理解,就是有些法官也不理解——笔者就曾经遇到一个老法官,为了让原告撤诉,劝说笔者将收取的原告的代理费也退给原告一半,当然也是被笔者婉拒。原告撤诉后,诉讼费退一半是国务院《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明确规定。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却没有类似的律师费也退还一半的规定。笔者也理解法律也不可能对律师费作出如此规定。这是为什么呢?当然目的都是为了鼓励早早案结事了,避免进行没有必要的诉讼,从而浪费司法资源。
国务院《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明确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并被法院裁准后(还有调解结案的方式),诉讼费退一半可以起到鼓励当事人通过撤诉、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目的,是因为诉讼费是交到国库中了,而承办法官是领取固定工资的,诉讼费退与不退与承办法官的工资收入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当事人撤诉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反而不用写判决书了,承办法官因此工作也轻松了,且不用担心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而上诉、申诉、信访。因此承办法官根本不可能有反对当事人撤诉、和解、调解的可能或动机。但是大家都知道,律师费是关系着承办律师的直接收入的。一般情况下,律师所要将收取的大部分律师费通过工资、劳务报酬的方式发放给承办律师,甚至目前实践中,律师没有案件就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如果规定撤诉或调解后律师费也要退还一半,那么承办律师就会为了不退还律师费而恶意引导委托人不撤诉、不调解、不和解,或者说恶意拖延诉讼,根本达不到通过退还律师费起到促进案件撤诉、调解的目的——当事人正是因为不懂法才委托律师,因此律师不让撤诉、不让调解,当事人当然不敢撤诉或调解。更重要的是,一般情况下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都会积极准备——搜寻证据及相关有利法律依据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这有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摄于法律的威严而主动撤诉或和解,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但是承办律师的积极工作导致撤诉或和解后,还要退还一半律师费,那还会有几个律师会在开庭前就积极努力的进行准备?或者说开庭前承办律师积极准备了,反而自己的利益受损,不准备、怠于准备了反而获得的工资收入高,如果真有这样的规定、法律,岂不成了恶法?不要轻信任何人心中不存在恶意。故此笔者认为法律、任何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撤诉或和解后,律师代理费需要退还一半。笔者就在自己拟定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写明代理律师已经开始工作的,案件撤诉或和解的,代理费不予退还,但是尚未开始工作的,代理费可以退还一半。笔者相信大家通过上述箴言能够理解律师代理费为什么遇到撤诉或和解而不予退还。
(曹红星律师整理于202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