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挂靠,是指未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个体(挂靠方)为合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将货运车辆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为挂靠货车办理营运证件,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鉴于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无名合同。
车辆挂靠车辆挂靠的原因,挂靠之所以普遍存在,是法律和政策的原因,想搞运输,必须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证条件苛刻又麻烦,就催生了挂靠;通常是有个或是更多个合同协议组成。车辆挂名人与被挂名方(一般是物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车辆挂靠人向被挂靠方交纳管理费,GPS费、代办保险 ,有的条款约定物流公司提供一定的运输客户及挂靠期限和车辆还清贷款后配合车辆过户等。 被挂名方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名义上买受人是被挂靠方,购车款付款方式是以车辆抵押贷款,分期付款但付款人确实挂靠人。挂靠人与贷款公司和抵押公司、担保公司由签订《贷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相关的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由挂靠人支付。
车辆挂靠常见的纠纷有哪些常见的有:一是解除挂靠合同的纠纷;二是车辆归属纠纷;三是追偿纠纷;四、合同期满或车辆款还清,被挂靠方不履行车辆变更手续。
一、关于解除合同,法院尽量维持合同有效,一般判决不予解除。这类纠纷更多的是挂靠者起诉要求解除,对于挂靠者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法院可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条件是否成就;对于挂靠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最为常见的申请合同解除事由。在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挂靠方的合同目的是通过挂靠使车辆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以实现其合法经营运输的目的。如果确实无法实现挂靠者的合同目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1、未按约办理营运证或未及时补办的;2、被挂靠方扣留证件、号牌不当的,3、未经车辆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过户车辆的;4、因违约导致车辆正常运营状态难以维系的:5、因行政管理导致车辆无法或无需挂靠的;6、合同双方之间信任已完全丧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被挂靠方如具有上述明显违约情形,且该状态延续一定期限后发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激化矛盾导致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判令合同解除。挂靠方要求被挂靠方承担停运损失且能举证证明的,可视双方过错酌定责任承担。
二、车辆所有权归属,涉案车辆多由挂靠方出资购买,但为挂靠目的登记于被挂靠方名下,有的被挂靠方还垫资一部分,等于是双方共同购买,因此,车辆权属争议也经常发生。发生纠纷后挂靠方虽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但往往无法提供购买或付款凭据,甚至购车凭据上记载的购车人为被挂靠方。被挂靠方则以车辆登记或合同记载为由主张车辆所有权或返还垫资款。司法实践中,对于采取“登记”“出资”还是“占用”等标准认定车辆所有权归属,以及垫资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存在争议。这就要求挂靠方必须通过挂靠协议,明确车辆归属,明确车辆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的原件由自己保管;如果是从挂靠公司付款,在转账给挂靠公司时,备注好委托购车款。待挂靠公司耍赖时,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一旦被挂靠的物流公司破产,车辆名名义上就是债务的破产财产,众多的挂靠司机作为实际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物权取回权将面临复杂的法律关系的确认和漫长的程序。
三、损害追偿,实践中,挂靠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由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是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他人损失,一般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的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挂靠的公司、挂靠人赔偿。同时,民法典规定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挂靠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追偿相关条款。自己承担责任之后,依据挂靠合同向挂靠者追偿。
四、车辆保险、管理费、GPS费纠纷
因车辆保险衍生的纠纷主要有:在挂靠合同对保险类别、具体险种作出明确约定,或仅笼统约定被挂靠方代为办理保险(未明确保险类别、具体险种)的情况下,被挂靠方未购或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不购”“少购”“多购”或“错购”,诸如:额外购买非必要险种;非基于一般理性人的考量购入价格畸高的险种;应购入营运性质保险,却购入非营运性质保险等。为防范类似风险,一是挂靠方应及时要求被挂靠方纠正上述购险行为。合同虽约定车险由被挂靠方代购,但因挂靠方实际营运并控制车辆,其也负有应当知道车辆保险状态的义务,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视为对被挂靠方购买保险行为的认可。二是如经挂靠方及时指出,被挂靠方仍未改正,挂靠方自行购买保险或拒绝支付有争议保费的,不得仅凭合同约定或拒付保费的事实认定挂靠方违约。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各方的具体行为,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妥当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