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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晖律师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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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债权人维权之违法减资诉讼指南
更新时间:2024-05-18

《公司法》的修订涉及我国1.5亿个市场主体,可谓称得上“万众瞩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根基在于其独立的财产权,公司资本的减少将直接削弱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正因为此,法律对于公司合法减资的程序要求极为严格,本文将这种不合法减资称为违法减资,有的文章称为违规减资甚至有的称为非法减资。违法减资情形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股东个人为规避巨额债务,各施大法,一场大战即将拉开序幕。

违法减资情形:实质减资还是形式减资,目的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实际减免股东出资义务,从而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向股东退还出资或者虽未退还出资但实际减免股东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权益,且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办理公告程序。

案由:新法前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一为“减资纠纷”,公司减资纠纷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新法后如何确定案由有待实践,本人认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主张因减资违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而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如形式减资,回购减资、失权减资等公司、股东间的纠纷归入“减资纠纷”案由较为妥切。

管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即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以“公司减资纠纷”为案由,则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律师稳妥的策略是在侵权所在地提起诉讼,公司所在地与侵权地大概率是重合,同时将公司列为被告,不至于因管辖原因立案受阻。

诉讼主体:债权人为原告,公司及减资的股东、做出决议的股东、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董事为被告。

判断标准:以减资是否减少公司责任财产、是否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标准,

法条引用:程序法条《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体法条《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主张股东、公司和董事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禁止公司定向减资,原则上要求公司减资应由全体股东按认缴出资等比例进行。由此,股东违规减资责任原则上也应当由全体股东承担。债权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找公司要钱;公司是认缴股东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允许股东减资,等于公司放弃了其对股东的债权,当然会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也就必然会降低其偿债能力。违法减资实际上产生了股东违法将资本从公司取回的结果,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获得了请求权基础,针对公司违法减资行为,可以继续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在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诉请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如减资程序不合法,未履行通知义务、未按规定公告,造成减资继承事实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入库规则影响债权人的诉讼目的:在新《公司法》中,未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违法减资的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补充责任,从字面理解而是要求上述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即入库规则。另外,新法五十四条同样是入库规则未吸收《九民会议》第6条“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无疑影响债权人的诉讼目的的实现。新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两层含义,一是违法减资的,受益股东退还和恢复原状。二是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高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不是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减资使公司受损的应该发生于定向减资、回购减资、弥补亏损减资、失权形式的减资,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减资有所不同。基于上述的分析,律师建议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申请对公司账户的保全,防止归入公司的财产在执行阶段发生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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