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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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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是工伤死亡,而在家工作突发病亡不能算?
更新时间:2024-04-20

从法的经济学角度分析,为什么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是工伤死亡,而在家工作突发病亡不能算?工作期间发病身亡,未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至少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什么社保要对此予以买单?道理很简单——降低分辨职工死亡原因的善后成本,实现降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识别的信息费用,可以安心合作,不必担心讹诈或者耍赖。这是以放弃追求真相为代价的形式公正,节省下来的信息费用可以绰绰有余地补偿死亡原因失真的负外部性。(经济学所称的负外部性是某个个体的经济行为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个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因病死亡拟制工伤的负外部性,拒绝扩大拟制的范围是审判责任。法律拟制的魅力就在于通过容忍一部分不真实换取更大的收益,如果扩大不真实的范围,拟制的价值就会打折,甚至会转化为负价值。将发病身亡的原因直接与本职工作画上等号,一是会加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紧张关系,导致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攀升;二是加大了社保资金的风险,最终转嫁给其他投资社保的劳动者。死亡的原因是潜在恶性疾病还是工作过度劳累,原本就是一个无法求证的事实!经济学解读并非所有的事故都要预防,如果预防的成本超过事故导致的损害,预防事故就是不经济的。因此,对于无需预防的事故,支付预防成本是多此一举,法律通过宣告免除责任或者受害人自负损害后果,鼓励节省这笔预防成本。如果说劳动者在家加班或者在单位休息时因病猝死,是用人单位需要预防的事故,那么这个预防成本无穷大,因为预言死亡无疑是强人所难。司法的目标不是本案损失最小化,而是社会损失最小化。认定在家加班或者在单位休息猝死是工伤,虽然可能实现个案的局部公正,但由此导致的机励作用会加大社会损失——降低行为的自由度→加剧劳资关系→更加严苛的管理制度→降低合作者之间的信赖水准。加班不再是一种令人称道的善举,而是破坏单位的管理制度;单位提供休息的空间不再是对劳动者表达关爱的福利,而是作茧自缚的愚蠢。这样的劳资关系不仅会使合作的收益打折,而且增加单位或者社保在整体上的预防成本(猝死的概率性有可能导致拉网式的预防)。最终所有的社会损失都会分摊到劳动者或者其他社会成员身上。用局部公正消耗整体上的不公正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正,从根本上瓦解了规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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