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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更新时间:2024-06-26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NO.1

关于工伤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长春劳动法律师整理了一则案例,供学习与参考~


审理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402行初16号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4年12月8日,经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属于因工负伤。2015年4月20日,经辽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此次工伤构成九级伤残。2020年1月20日,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情况说明》,认定:“闫某的工伤为第三方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依据相关政策由第三方承担的工伤保险实行补差赔付,由于收到的赔付金额高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不再额外赔付。在医保局未领取任何待遇。经核算闫某应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710.50元。”闫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情况说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闫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710.50元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710.50元。2020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20)吉0402行初5号行政判决,认定闫某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并判决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予以核算。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3日,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关于对闫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处理决定》,认为闫某不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故核算闫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0;另查明,2019年10月31日闫某用工期限届满,2019年7月16日闫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闫某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163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具有羁束力,本院作出的(2020)吉0402行初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闫某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另,虽然闫某退休时间早于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但退休也是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规定因退休终止劳动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形。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冲突如何适用法律时,应作如下考量: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修正实施的法律,而《工伤保险条例》系国务院2011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因此按照《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闫某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金额为14710.50元(1634.50元×9月)。


NO.2

关于工伤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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