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者现属劳动者队伍的主力军,于公于私往往会与单位因执行公司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等问题发生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纠纷;
有争议就需要维权,其中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劳动者(一般需50周岁以上)与招用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未与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则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可以:
1.请工会帮忙与单位协商,请求支付达成和解;
2.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属地人社局劳动监察投诉;
如女性劳动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单位不予支付,但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间经过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一般情况支持这三期的工资损失;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辞退孕期(或产期、哺乳期)女性劳动者的,则后者可以申请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