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大家都知道N+1,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部分
N即经济补偿,工作一年得1个月,不满6个月算半年半个月工资,如《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三十八条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四十条的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四十四条的不续签或降薪续签;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发生时,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其中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可以理解劳动者被迫解除又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欠工资、缺保护、没交社保、瞎指挥、强迫劳动等。
其中四十条的无过失性辞退,N+1的“1”可以理解为单位没提前通知多给的1个月工资。
2N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单位主动作出行为才存在,实践中还是比较难兑现的。
所以需要我们劳动者看清楚情形,从经济角度分析N+1和2N哪个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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