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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被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24-06-24

案例

小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一直在传媒行业从事会计工作。随后,小李入职某广告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一年后,小李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广告经营中心财务部门会计主管。小李签约的这两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人员混同,共用一个办公地点。小李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

一日,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前往外地出差。当日10时左右,小李收到一封署名为“李某”的QQ邮件,让小李添加“李某”工作QQ号。小李便添加了此QQ号,该QQ号开始与小李对话,并指示小李使用一级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将某广告公司账户名下的380000元分8笔转至“邓总”个人账户,再将转账记录截屏发给所谓的“李某”。

其间,QQ系统曾4次发出安全警示,但小李未直接与李某本人取得联系予以确认,就依照邮件指示进行了如上操作。当日14时左右,冒牌“李某”再次通过QQ指示小李以违约金的名义向“邓总”个人账户支付380000元。此时,小李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遂拨打110报警。

某广告公司认为,小李作为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会计,遭遇到网络诈骗,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380000元。

小李则认为其不存在故意违法付款的行为,不存在失职行为,没有赔偿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某广告公司没有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置专职的财务人员,由小李同时处理某广告公司与关联公司某传媒公司的财务工作。某广告公司日常转账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人员仅口头同意,未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转账完成后再补签字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应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小李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未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会计 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小李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就给某广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某广告公司未设置专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无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监督制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漏洞;而且该公司缺乏专职财务人员,与关联公司对小李进行混同用工。对人员及财务方面的管理不当,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综合考量小李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工资收入,某广告公司及小李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某广告公司的损失应由小李承担10%。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

某广告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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