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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调岗,员工立即提出离职,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24-06-04

案例

王女士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广州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约定工作部门为培训部、招生部,岗位为培训讲师、招生主管。2020年4月被调整为教务主管。

2020年6月7日11时23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王女士发出《调岗通知》内容为:(因你与公司股东王某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利于公司管理。现调你从教务主管岗位到销售岗位,调岗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执行,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以招生主管薪资待遇标准执行。请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日,王女士答复:“请问我的工作跟谁交接?我3日内交接完工作就离职,不用调岗了!”、“那您尽快吧!否则3天后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离职了,到时候工作问题交接不清与我无关”“从今天开始算,到10号18点结束。”

王女士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6月7日。

离职后,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896元。王女士认为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她的回复为承诺。

公司主张其向王女士发出《调岗通知》,是公司行使管理职权,且对王女士工作岗位的调动符合两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未降低王女士的薪资标准,王女士不接受调岗安排表示自愿离职,是其主动提出离职,不应由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对王女士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调岗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属合理安排工作,王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向王女士发出调岗通知后王女士没有提出异议,并立即、多次表示同意离职。结合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2018年微信对话记录,可见公司对王女士的调岗未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属合理安排工作,并未实际降低王女士的薪酬标准。现王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又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女士提起上诉:我与公司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公司调岗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是行使用工管理职权的表现,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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