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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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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4-06-19

一、案情

2009年7月1日,孙某入职某公司处工作,担任资料管理员。2016年4月25日,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止,岗位为文员。2016年12月2日,某公司向孙某送达了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2016年12月20日,某公司与孙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7000元。

二、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4月25日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了双方已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孙某在职期间,公司、孙某仅形成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孙某关于公司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其应当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给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鉴于赔偿金与补偿金均系基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产生,具有不可分性,法院予以一并处理。故通州区法院判决: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500元。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未征得孙某意见的前提下单方面于2016年12月2日向孙某送达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撤销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孙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三、法律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设立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再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合同并无明确规定,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尚且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轻以明重”,劳动者仍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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