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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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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行使股票期权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24-06-17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A与B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因B否认其名下股票期权已行权,且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仅凭持有期权不能确定此系双方的实有财产,故法院认为,A可于有证据证实B实际行权后另行起诉。后A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称B已通过C公司行权,现C公司股东是B现任丈夫D的司机,B之前所述代持股及转让股权的时间均为虚假陈述,请求B给付A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B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股票期权所得部分收益。宣判后,B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股票期权行权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期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与B的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视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的范畴。故,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为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依法应予以分割。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股票期权主要是夫妻一方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公司将预期的股票差价赋予员工,往往是由于员工在过往的工作经历中对公司创造了价值,公司希望通过利益激励、奖励并长期留住员工,或驱动员工进一步为公司创造价值。因此,员工股票期权实际构成了公司对员工劳动付出的一项报酬,股票期权所得应属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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