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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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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清偿赌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更新时间:2024-06-11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8日,童某以唐某向其两次借款共计15万元到期未偿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清偿本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6年6月唐某向童某出具的两份借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形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判决唐某向童某清偿借款本息。
“我是在童某开设的麻将馆打麻将输的钱,童某看我欠了一堆赌账,就给我把欠别人的赌账清了,写了两张借条喊我签字,我没有从童某那拿到过一分钱,法院对这样的赌账还要保护吗?”唐某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唐某所欠之债是否是赌博之债,所涉债权债务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三、裁判要旨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联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查明童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且童某明知唐某欠他人债务系赌博之债的情况下,仍通过代为清偿的方式,试图将赌债合法化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并依法改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分析

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俗称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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