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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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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出借资金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06-07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那么,随着信用卡的普及,用刷卡套现的方式出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陈某向张某多次借款,借款资金来源于张某的信用卡套现或刷卡。2019年,经双方对账确认,借款金额为16.5万元,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张某多次向陈某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裁判要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应来源于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案涉借款资金是张某从信用卡里套现或刷卡所得。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属银行所有,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在消费投资前对该额度没有使用权。将信用卡里的透支额度出借他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因张某已经举证证明其已将款项交付至陈某,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陈某因此取得的款项16.5万元应返还张某。而关于张某主张的借款利息,经向张某释明借款合同无效后,张某撤回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POS机等其他途径进行虚假的刷卡消费,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资金,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无异于向开卡银行借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若持卡人通过POS机等不正当途径将信用卡额度以现金方式套出并出借他人,则与其自银行贷款后出借他人别无二致,故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套现出借他人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情形。同时,对于帮助持卡人通过POS机使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伙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套现后将资金出借他人的行为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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