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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共保协议及其相应的性质
更新时间:2024-05-28

根据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共保即为共同保险,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在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008)浙民三终字第18*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对海上货物运输中共保协议及其相应的性质进行了阐述。编者认为,共保关系可以举以下一例进行说明:

被保险人A与保险公司B之间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A投保货物运输一切险以及雇主责任险两个险别。保险合同生效之后,B又与另一家保险公司C签订共保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为A保险,承保海运一切险,费率为x%。同时B与C之间还会约定所承担保险赔偿的金额比例,并对共保协议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更为细致的约定,包括如何分享被保险人A所缴付的保险费、免赔金额等具体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浙民三终字第18号】中结合我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认为一份规范的共保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内容:

1、被保险人需同意共保。A与B之间签订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B将所承保的保险再次与其他保险人分担的行为应该由A确认并同意,否则保险单中即只有B一人承保。除非被保险人同意或另有约定,C并不会直接对A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事故,B应当向A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而后可在共保协议有效的情况下,要求C分担相应的部分。上述案例中B的行为并不规范,但应注意的是,尽管应当通知A相应的情形并征求同意,但是共保协议本身并不会因为未能通知A而无效,也不会当然的影响其他共保协议的效力,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有禁止性约定。就这一点看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做出禁止性约定。

2、符合“五个同一”。这里所提到的“五个同一”,即是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无论A与C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C是否应该对A承担相应的责任,但B与C之间的共保协议是有效的,在符合“五个同一”的要件下,共保协议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认定其法律效力。如果B与C或其他方还有其他的共保协议,那么在实际履行上应互不依属,效力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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