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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用航空器的价款抵押权
更新时间:2024-05-31

价款抵押权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后,或债权人提供标的物价款后,出卖人或债权人为了担保基于购买该标的物形成的价款债权而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抵押登记后,出卖人或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于该标的物上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人除外。在司法实务中,价款抵押权也可称为“超级优先权”“价金担保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这是除航空器留置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之外,设计在其他抵押权、质押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这一制度是保障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价款实现的“最优解”。民用航空器的买卖,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价款抵押权给了出卖人一个最佳的,最有效的实现价款的保障。


那么标的物价款债权抵押权是如何设立的呢?例如,甲公司出售一架波音飞机,价款一亿元人民币,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约定了进行价款抵押,并向民航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乙公司出售一套房屋给自然人丙,并约定了价款抵押协议。


在上述两家企业甲和乙哪个能成功设立?


答案是甲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仅仅规定了标的物是动产的情况下可以设立“价款抵押权”,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不动产及知识产权上设立价款债权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因此,不动产、知识产权不能设立价款抵押权。并且标的物价款抵押权应当及时登记规定,债权人在标的物正式交付给债务人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即可对抗该标的物上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登记仅仅是“超级优先权”的设立条件,如果没有登记的,标的物上不设立能够对抗在先物权担保人的“超级优先权”,债权人的普通抵押权仍然成立并生效,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权的一般性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可对抗第三人。其次,登记期限的起算时点应是标的物交付时。因标的物交付给债务人后即是债权人或卖方将标的物的实际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转给债务人,债务人与之对应应当产生付款义务。这里的交付标的物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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