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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纠纷第44讲:恋爱期间的转款,分手后能不能要求返还?
更新时间:2024-05-22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每笔都不一样,由原告举证,证明是借款,能证明就能返还,不能证明就返还不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男给某女转款了3笔,分别是5、2、3万元,前面两笔对方有微信回复说:我会还款给你。法院就认定是借款。最后一笔3万,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法院就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不能证明是借款,3万不用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刘男主张向陈女转账5万元、2万元、3万元的款项均为借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男与陈女就上述三笔款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刘男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刘男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双方之间有借贷款项的一致意思表示;二、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

关于前两笔款项5万元、2万元,刘男提供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刘男于2020年3月18日转账5万元,2020年3月29日转账2万元。根据陈女2020年4月9日向刘男发送的微信内容“还有你的7万块,我尽量在月底之前还给你,你看看利息多少告诉我”,陈女就该7万元确认是向刘男所借款项,作出偿还的意思表示。综上,双方就该7万元达成借贷款项的一致意思表示,刘男主张陈女偿还该7万元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笔款项3万元,刘男提供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刘男于2020年4月10日转账3万元,陈女抗辩称系基于男女朋友的赠与,刘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该3万元达成借贷款项的一致意思表示,刘男主张该3万元系向陈女出借款项,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男主张陈女偿还该3万元借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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