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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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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受公司股东指使抽逃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更新时间:2009-07-07
公司管理人员受公司股东指使抽逃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松江律师 刘智

问题:
08年7月我(陈先生)接手了一家WOFE的法人代表,公司注册资金310万美金,06年9月成立(生产类公司),后来没有建厂而是将部分出资借给A公司,2007年6月A公司开始分批还款至WOFE指定的帐户,有700万是在我接手前还的,接手后还到一家律师所帐户710万(现已关闭),另外1165万分别转给5家公司,WOFE账上挂在其它应收款,转走后由于没有资金转回所以没办法正常关闭公司,如果被吊销工商执照我是否将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等罪,当时WOFE的境外股东要求我转的这些公司,并答应将来在找资金转回的。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和境外股东签订其它协议来证明不是我抽逃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现在再转给境外人,我是否还会承担相应责任呢?

解答:
从陈先生介绍的情况看,公司未实际投入生产,而将资金转至其他公司或账户,公司账上记为其他应收款,根据有关规定,该行为应属于抽逃出资。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受公司股东指使,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属于抽逃出资犯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抽逃出资的行为具体由谁操作,要靠证据证明,不是靠一份事后的协议就能免责。另,事后是否担任原职,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更不构成免责理由。
类似的典型案件:2007年轰动京城的普尔斯马特案中,普尔斯马特中国企业CEO吴卫东及吴宁、蒲济、杨苍、孙波、徐斌等在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期间,受公司股东指使,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抽逃出资罪,被依法判刑。
关于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见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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