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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要点把握
更新时间:2009-07-02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之要点把握

松江律师 刘智

(根据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新法规: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起实施。)

一、自2008年起,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每年都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相同。

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职工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四、用人单位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

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六、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单位安排年休假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当年度内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此种情形下,单位应保存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和职工本人提交的因其本人原因不愿休本年度年休假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免职工以后恶意诉讼)

八、几种特殊时间节点情形下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

1、以前没有参加过工作的新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月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从其他用人单位跳槽而来的累计工作时间已超过12个月的新员工,该职工进入本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时,该员工在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当年度职工工作年限届满10年之日前的年休假的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5天
(2)当年度职工工作年限届满10年之日后至年底的年休假的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10天
(3)前两项相加,所得的整数天,即为该员工在该当年度可享受到年休假天数。

4、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时,该员工在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当年度职工工作年限届满20年之日前的年休假的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10天
(2)当年度职工工作年限届满20年之日后至年底的年休假的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15天
(3)前两项相加,所得的整数天,即为该员工在该当年度可享受到年休假天数。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此职工该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当年已安排此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多于折算的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多出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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