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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用航空器的取回权与优先权的顺位
更新时间:2024-05-20

本文所述的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或者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通常为破产企业占有的一切财产,这些财产可能包括破产企业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以及在途的出卖物,从而可能与相对人产生利害关系。与欧美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物的法定取回权不同。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航空器优先权是一种特定的担保物权,符合某些取回权的特征,例如保管、维护、维修等。讨论取回权和优先权的顺位,我们先要明确什么不是破产财产,即权利人有取回权的财产。对特定物有优先权的有船舶优先权和航空器优先权,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人民法院一般将船舶优先权和航空器优先权认定为别除权的一种。那么我们可以总结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即权利人的取回权有可能与航空器优先权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对该航空器是否还能取回?若是能取回,优先权与取回权的冲突如何解决?


例说明,甲航空公司系一家集维修、制造、保养航空器的公司,该航空公司为拓展国际航空货运业务投入大笔资金,而其中大部分的资金时通过银行贷款和企业之间拆借而来,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受到重创,甲公司不得已宣告破产。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飞机改造合同,该飞机已改造三分之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飞机保管维护协议,该飞机已经停泊在甲公司场地;丁公司的飞机因故障由甲公司救援,现在甲公司场地继续检修。上述三家公司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取回权?甲公司对三家公司是否有航空器优先权?

我们团队认为,三家公司对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均有取回权,他们分别基于加工承揽、维护保养和救援关系将民用航空器暂时保管在甲公司处,其所有权不是甲公司的。其中甲公司对丙、丁两家公司享有航空器优先权。取回权与船舶优先权并无明显冲突,但在司法实践领域最难解决的是,以上三种合同关系均可被航空器留置权阻滞。解决办法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破产管理人若要行使航空器优先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案涉航空器。

我们团队总结:取回权与航空器优先权存在一个博弈局面。双方均可通过一个一种法律权利钳制另一个法律权利。一个专业的法律团队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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