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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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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03-2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由于中小微企业近年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增多,随之而来的对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和投诉也增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将从201831日起施行,94号令对质疑和投诉的规定有了很多新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第九条“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方便社会各界了解把握政策内容,天津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分别从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信息公告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执行的方式方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各类定向支持措施。政府采购法体系投诉处理与招标投标法体系不同,由其自身的特点,中小企业在这一新的领域还应增加了解,熟悉投诉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的不同阶段,可以把政府采购争议分为合同授予前争议、合同授予争议以及合同履行争议。合同授予争议主要是指在确定采购方式及供应商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这一阶段的争议供应商经投诉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授予争议的行政救济机制主要包括质疑和投诉两种:一是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询和疑义。二是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在答复期满后法定期间内,向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诉。根据财政部20049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20号令),质疑和投诉两种方式并非是两种并列的、可以选择的行政救济方式,而是供应商必须先经过质疑程序才能进行投诉,即所谓的质疑前置程序。合同授予争议的司法救济机制则是依《政府采购法》第58规定:“投诉人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实质上是设置了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的投诉前置程序,从而限制了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只有在经过质疑、投诉之后的供应商若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才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的原因;虽然每个采购项目特点各不相同,但常见的投诉发生阶段及投诉的出发点往往具有一定规律。纵观近年行政诉讼案件,在针对招标文件内容设置不合理的投诉比较常见,如供应商资格设定、业主采购需求、商务条款和评分办法。另一投诉高发阶段则是在确定中标后对中标结果的投诉。常见的设置不合理条件有通过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产品参数,变相指定品牌型号、评分项目的分值设置明显的不合理、地方保护性条款、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人准入资格、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关于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质疑与投诉注意事项: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①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标准和合同文本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其他如采购记录、定标文件、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决定、验收证明、评估报告一般不可质疑。

②采购过程

③中标

④成交结果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3.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要有针对性,质疑投诉要针对中标结果的问题由针对性提出依据。

5. 要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请求废标还是请求重新招标或是中标无效,要明确且提供证据。请求事项应按照94号令第31条和32条。

6.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7.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④事实依据;

⑤法律依据;

⑥提起投诉的日期。

8.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监管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①捏造事实;②提供虚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0.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11.不可置疑的文件: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决定、验收证明、投标文件和评估报告。

12.注意质疑投诉时效;

①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3个工作日提出。

②对中标结果质疑应在7个工作日

③对质疑不满投诉的应在15个工作日

④对投诉结果不满提起复议的应在30个工作日

⑤不服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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