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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晖律师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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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学思维解惑为什么法律有时候“不公”
更新时间:2024-03-24

为什么法律不是百姓心目中的公平?

为什么超过诉讼时效就无胜诉权?为什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尺度低于刑事诉讼,法官就不能像警察那样找证据吗?为什么快递丢失只赔付运费不照价赔偿?为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有经营者承担?为什么确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为什么不再支持职业打假?7. 为什么租赁房屋的违约方解除合同也会被支持?……

首先了解一下经济学的几个概念。

经济学以人的经济心里经济行为当作分析基础。经济心里是“自私,理性”,这种自私不是道德范畴。经济行为就是以理性实现自利最大化。理性、自利都隐含成本,当然福祉便是收益。社会效率大于个体间的正义。人的理性与自利,每个人都是基于自己的期望和成本进行选择,在稀缺性的约束下的选择行为即优化。人是理性自利的,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驱动力。经济学中几个常用的概念:

1.选择,经济学的对象不仅仅是金钱、财富、商品也包括人类所有决策行为,即选择问题。法律制度和规则的选择,法律制度下当事人法律行为的选择也在研究之内。比如再诉前对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主体等都需进行选择。

2.稀缺,欲望无限,资源有限,便产生稀缺。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分析的基本思想在于一定约束下追求某种目标的最优或者追求休闲时间、财富、产量、收益、权益、幸福、健康、自由等等的最大化而成本、风险最小化。约束则包括禀赋、技术、偏好、制度等,简言之,稀缺性导致约束。

3.权衡,稀缺资源下选择权衡,成本与收益之间平衡取舍,理性人在边际上进行决策。

4. 效率,以最有效的可行方式使用资源去生产对社会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使资源流向最高的使用途径。情感、荣誉同货币、房产一样属于一种资源。

5. 成本是经济学的核心观念之一。

6. 规则产生价值,经济学不仅可以指引我们设计能够最有效率地产出价值的规则,同时也可以计算出规则运行所要损耗的价值(成本)。

7. 边际收益递减规则是经济学的一条铁律。任何商业模式的边际收益都是递减的,盛极而衰之际就是边际,正是边际收益递减的存在,才使得社会经济系统不停地自我否定,自我修复,回归均衡,周而复始。成本/收益在边际上的拉锯就是博弈。

8.权利非圣人教诲,上天赐予,而是源自权益冲突后 自发规则的确定,是博弈均衡的结果。权利的背后一定是资源的付出,而运用资源,必然考量成本。

经济学和法律有关系吗?

用经济学分析法律是不是太俗气,他不尽情理,玷污法律的尊严?法律通常被视为通过权利的激励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大部分法律是因节约交易成本而产生的。将法律决策的成本、收益进行货币化衡量不如说进行价值特定化衡量更合适。以经济法、民商法尤为明显。这些经济法律制度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产权界定关系如物权法,产权交易关系如合同法,以及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经济组织关系如公司法。把交易成本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指定、实施合同的成本、纠错成本、界定、实施产权成本等。某种意义说,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民商法,因节约交易成本而产生,但法律自身的运作也是需要支出如立法、司法费用的,而这种法律费用支出的高低成了法律效率高低的衡量尺度之一。法律的诸多规定都涉及价值的取舍,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等等诸如此类期限的界定其实就是成本或者收益的临界划分。法经济学的本质是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法律运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国家支付司法成本评价某个行为可以产生规模效益(社会效果),对社会治理和市场秩序产生足够大的正价值,司法成本就是物有所值,可以从整体上节省私人成本。反之,当损耗司法资源得不偿失,司法就要保持克制,拒绝探知真相的冲动。

经济学是怎么看本文开头的几个疑问。

1. 为什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难道债权人权益不值得被保护吗?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追求流转效率而不得已作出的制度选择,因此它在要求部分债权人为了公共利益让渡和牺牲其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是对债务人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措施。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牺牲和让渡债权人的权利,达到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法律资源是制度性资源,规则产生价值。效益是民事诉讼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尽可能以最小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是每个冲突主体的行为目标。通俗地将不要让自己的权利躺平睡觉,自己的事情自己买单,公共法律资源不为个体所用。

2. 为什么未保价赔付三倍邮费的条款不属于免除快递公司的免责的格式条款?以经济学角度分析如果判令快递公司原价赔偿,裁判导向的结果使快递公司趋利避害的选择,为防止快件遗失而导致高额赔偿,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加强监管,这使得成本上升,总体收益下降,要么经不住居高不下的防范成本而倒闭,要么将提高邮费将赔偿额摊入单价,过高的邮费拒客户于门外,同时增加安全保障措施将延长快递时间,提升了运营成本,这都影响快递行业整体发展。未保价赔付三倍邮费是一种合理分配风险于成本的制度安排。类似的还有拖欠物业费纠纷业主的以服务质量抗辩不免出交费义务。

3. 为什么民事诉讼证据尺度相比较刑事诉讼证据要求较松?以经济学思维从社会资源和财富角度看,民事纠纷不论谁胜谁负,只是民事个体间财富的增减,通俗的说就是从一人口袋转到另一人口袋,社会总资源或者说社会总财富没有变化,因误判犯错成本不高,况且“法律不是解决矛盾的是终结矛盾”,证据尺度无需过严。相形之下如果错判一人有罪,当锒铛入狱,相当于社会资源减少,因为错判相当于冤枉一个好人,放纵一个坏人,纠错要付出成倍的代价,错判成本高。民事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如不当不利、过错推定责任分配。环境污染特别侵权、高空坠物举证倒置,一人公司证明财产分离分配给股东,一般公司证明财产混同分配给债权人等等都体现举证证明成本问题,。还比如行为因果关系证明有时采取关联性证明标准有时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种“法官偏爱”其实也是对成本的衡量。

4. 为什么要确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难道我的房子我作不了主?租赁的特点在于履行合同期限一般较长,给予承租人不受房屋所有权变动影响这样稳定预期,可促进交易达成,同时允许租赁中的房屋流转促进房产增值。如果(假设)买卖破租赁,博弈的结果是,承租人基于租约不确定,所承租房屋没有保证,只能选择短租,这样选择对承租人来说成本最小化。对于房东来说,在未出卖房产前就要频繁寻找承租人,甚至出现空租期,交易成本高,这对租赁双方都不利,不是效率最优选择。其实买卖不破租赁更是对房东的保护,能使房东获得长约稳定的租金收益。另外买受人了解房屋租赁状态的成本比承租人了解房屋被买卖的成本更低,因此,允许承租人对抗买受人。

5. 为什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可能性付出一定防范成本,以求降低发生危害结果的概率,通过防范成本的投入,降低或消除公共危害性的发生,减少外部性,以保护个人和公共利益,从而增加社会财富或者说社会财富未因此遭受贬损。任何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都不会具有至尊地位和无限效力,法律的终极目标也不是保护权利,而是通过权利保护分配资源,而且分配的规则必须满足效益最大化。权利不是目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才是市场的永恒追求。类似还有施工方道路维修时应尽设置安全提示义务等情形。

6. 为什么不再支持职业打假?法律的运行必须考虑成本收益,必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职业打假是私人执法,节省行政机关执法成本,但却消耗大量司法成本,相比之下,司法资源比起执法资源要珍贵的多。职业打假获得赔偿金是以消耗了额外的司法资源为代价,是搭上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免费便车。挤占了真正需求司法资源的空间。职业打假的本质是以司法成本替代执法成本,得不偿失,不利于社会效益最大化,违反了经济学的规律,是一个不经济的规则,

7. 为什么违约方解除合同也会被支持?典型的案例时房屋承租人在租期内解除合同,出租人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如果不准许承租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的权益受到保护,承租人的违约受到阻却,似乎很公平。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房屋已无利用价值也就是经济学称作沉没儿成本,同时不得不放弃选择其他适合的租房机会,租赁市场失去了一次,有限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如果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给出租人损失。对出租人而言,获得赔偿同时再将寻找新的承租人,让空置的房产流转,让财富最大化。对于双方,一方违约支付的边际成本等于另以方获得赔偿的边际收益,即达到博弈平衡,双方各得其利则是一种最优选择。这不仅能够充分满足双方利益,更能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为什么法律不是百姓心目中的公平?

为什么超过诉讼时效就无胜诉权?为什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尺度低于刑事诉讼,法官就不能像警察那样找证据吗?为什么快递丢失只赔付运费不照价赔偿?为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有经营者承担?为什么确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为什么不再支持职业打假?7. 为什么租赁房屋的违约方解除合同也会被支持?……

首先了解一下经济学的几个概念。

经济学以人的经济心里经济行为当作分析基础。经济心里是“自私,理性”,这种自私不是道德范畴。经济行为就是以理性实现自利最大化。理性、自利都隐含成本,当然福祉便是收益。社会效率大于个体间的正义。人的理性与自利,每个人都是基于自己的期望和成本进行选择,在稀缺性的约束下的选择行为即优化。人是理性自利的,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驱动力。经济学中几个常用的概念:

1.选择,经济学的对象不仅仅是金钱、财富、商品也包括人类所有决策行为,即选择问题。法律制度和规则的选择,法律制度下当事人法律行为的选择也在研究之内。比如再诉前对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主体等都需进行选择。

2.稀缺,欲望无限,资源有限,便产生稀缺。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分析的基本思想在于一定约束下追求某种目标的最优或者追求休闲时间、财富、产量、收益、权益、幸福、健康、自由等等的最大化而成本、风险最小化。约束则包括禀赋、技术、偏好、制度等,简言之,稀缺性导致约束。

3.权衡,稀缺资源下选择权衡,成本与收益之间平衡取舍,理性人在边际上进行决策。

4. 效率,以最有效的可行方式使用资源去生产对社会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使资源流向最高的使用途径。情感、荣誉同货币、房产一样属于一种资源。

5. 成本是经济学的核心观念之一。

6. 规则产生价值,经济学不仅可以指引我们设计能够最有效率地产出价值的规则,同时也可以计算出规则运行所要损耗的价值(成本)。

7. 边际收益递减规则是经济学的一条铁律。任何商业模式的边际收益都是递减的,盛极而衰之际就是边际,正是边际收益递减的存在,才使得社会经济系统不停地自我否定,自我修复,回归均衡,周而复始。成本/收益在边际上的拉锯就是博弈。

8.权利非圣人教诲,上天赐予,而是源自权益冲突后 自发规则的确定,是博弈均衡的结果。权利的背后一定是资源的付出,而运用资源,必然考量成本。

经济学和法律有关系吗?

用经济学分析法律是不是太俗气,他不尽情理,玷污法律的尊严?法律通常被视为通过权利的激励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大部分法律是因节约交易成本而产生的。将法律决策的成本、收益进行货币化衡量不如说进行价值特定化衡量更合适。以经济法、民商法尤为明显。这些经济法律制度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产权界定关系如物权法,产权交易关系如合同法,以及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如竞争法,反垄断法。经济组织关系如公司法。把交易成本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指定、实施合同的成本、纠错成本、界定、实施产权成本等。某种意义说,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民商法,因节约交易成本而产生,但法律自身的运作也是需要支出如立法、司法费用的,而这种法律费用支出的高低成了法律效率高低的衡量尺度之一。法律的诸多规定都涉及价值的取舍,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等等诸如此类期限的界定其实就是成本或者收益的临界划分。法经济学的本质是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法律运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国家支付司法成本评价某个行为可以产生规模效益(社会效果),对社会治理和市场秩序产生足够大的正价值,司法成本就是物有所值,可以从整体上节省私人成本。反之,当损耗司法资源得不偿失,司法就要保持克制,拒绝探知真相的冲动。

经济学是怎么看本文开头的几个疑问。

1. 为什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难道债权人权益不值得被保护吗?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追求流转效率而不得已作出的制度选择,因此它在要求部分债权人为了公共利益让渡和牺牲其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是对债务人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措施。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牺牲和让渡债权人的权利,达到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法律资源是制度性资源,规则产生价值。效益是民事诉讼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尽可能以最小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是每个冲突主体的行为目标。通俗地将不要让自己的权利躺平睡觉,自己的事情自己买单,公共法律资源不为个体所用。

2. 为什么未保价赔付三倍邮费的条款不属于免除快递公司的免责的格式条款?以经济学角度分析如果判令快递公司原价赔偿,裁判导向的结果使快递公司趋利避害的选择,为防止快件遗失而导致高额赔偿,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加强监管,这使得成本上升,总体收益下降,要么经不住居高不下的防范成本而倒闭,要么将提高邮费将赔偿额摊入单价,过高的邮费拒客户于门外,同时增加安全保障措施将延长快递时间,提升了运营成本,这都影响快递行业整体发展。未保价赔付三倍邮费是一种合理分配风险于成本的制度安排。类似的还有拖欠物业费纠纷业主的以服务质量抗辩不免出交费义务。

3. 为什么民事诉讼证据尺度相比较刑事诉讼证据要求较松?以经济学思维从社会资源和财富角度看,民事纠纷不论谁胜谁负,只是民事个体间财富的增减,通俗的说就是从一人口袋转到另一人口袋,社会总资源或者说社会总财富没有变化,因误判犯错成本不高,况且“法律不是解决矛盾的是终结矛盾”,证据尺度无需过严。相形之下如果错判一人有罪,当锒铛入狱,相当于社会资源减少,因为错判相当于冤枉一个好人,放纵一个坏人,纠错要付出成倍的代价,错判成本高。民事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如不当不利、过错推定责任分配。环境污染特别侵权、高空坠物举证倒置,一人公司证明财产分离分配给股东,一般公司证明财产混同分配给债权人等等都体现举证证明成本问题,。还比如行为因果关系证明有时采取关联性证明标准有时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种“法官偏爱”其实也是对成本的衡量。

4. 为什么要确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难道我的房子我作不了主?租赁的特点在于履行合同期限一般较长,给予承租人不受房屋所有权变动影响这样稳定预期,可促进交易达成,同时允许租赁中的房屋流转促进房产增值。如果(假设)买卖破租赁,博弈的结果是,承租人基于租约不确定,所承租房屋没有保证,只能选择短租,这样选择对承租人来说成本最小化。对于房东来说,在未出卖房产前就要频繁寻找承租人,甚至出现空租期,交易成本高,这对租赁双方都不利,不是效率最优选择。其实买卖不破租赁更是对房东的保护,能使房东获得长约稳定的租金收益。另外买受人了解房屋租赁状态的成本比承租人了解房屋被买卖的成本更低,因此,允许承租人对抗买受人。

5. 为什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损失扩大义务,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可能性付出一定防范成本,以求降低发生危害结果的概率,通过防范成本的投入,降低或消除公共危害性的发生,减少外部性,以保护个人和公共利益,从而增加社会财富或者说社会财富未因此遭受贬损。任何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都不会具有至尊地位和无限效力,法律的终极目标也不是保护权利,而是通过权利保护分配资源,而且分配的规则必须满足效益最大化。权利不是目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才是市场的永恒追求。类似还有施工方道路维修时应尽设置安全提示义务等情形。

6. 为什么不再支持职业打假?法律的运行必须考虑成本收益,必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职业打假是私人执法,节省行政机关执法成本,但却消耗大量司法成本,相比之下,司法资源比起执法资源要珍贵的多。职业打假获得赔偿金是以消耗了额外的司法资源为代价,是搭上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免费便车。挤占了真正需求司法资源的空间。职业打假的本质是以司法成本替代执法成本,得不偿失,不利于社会效益最大化,违反了经济学的规律,是一个不经济的规则,

7. 为什么违约方解除合同也会被支持?典型的案例时房屋承租人在租期内解除合同,出租人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如果不准许承租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的权益受到保护,承租人的违约受到阻却,似乎很公平。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房屋已无利用价值也就是经济学称作沉没儿成本,同时不得不放弃选择其他适合的租房机会,租赁市场失去了一次,有限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如果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给出租人损失。对出租人而言,获得赔偿同时再将寻找新的承租人,让空置的房产流转,让财富最大化。对于双方,一方违约支付的边际成本等于另以方获得赔偿的边际收益,即达到博弈平衡,双方各得其利则是一种最优选择。这不仅能够充分满足双方利益,更能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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