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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是否属于猝死意外险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23-11-01
中国某保险公司与鲍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某船舶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猝死保险。其中附加猝死保险条款(B款)第二条约定,猝死是指突然发生急性症状。且直接、完全因此突发症状发作后的24小时内不幸身故,且直接致死原因无法查明的。 保险期间,船员鲍某在巴西港的船舶上,身体突然发生严重不适症状,下午不幸身故。 鲍某的死亡证明书记载,鲍某死亡原因系未明确的急性心肌梗塞。 保险公司提出,鲍某死亡致死原因是确定的,不符合猝死的定义,不在理赔范围,作出拒赔处理。 高院作出终审认为,鲍某死亡原因系未明确的急性心肌梗塞,属于“直接致死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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