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律师说法: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并非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另一方,不一定要替借钱的配偶还钱,而“还钱”还是“不还钱”的标准则是看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
用于“共同生活”,是指用于孩子的教育支出、用于购买生活用品、购买房屋、装修房屋等;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
而共同意思表示则是指夫妻一方借钱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许多钱,而这些钱用于赌博、养情人,另一方则无需帮他还钱。
潘律师在实务审判中,大部分以一方是否知晓另一方借款为前提,若涉及金融机构借款的,大多数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每个案子都具有特殊性,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