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律师说法:
“骗婚”并非法律概念,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一份确实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直白一点解释就是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再分别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属于“头婚”。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小美和小帅于202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半年(2020年6月15日)知晓小帅患有“精神分裂”,那么小美应该自2020年6月15开始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不是自结婚登记之日(2020年1月15日)开始计算。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下哪些属于“严重疾病”?“疾病”是指生理上或心理上发生的不正常的状态。因此,“疾病”可以分为“精神疾病”和“身体疾病”两类。
一、精神疾病
1、结婚属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认知能力,无结婚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结婚无效,因此隐瞒无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属于“严重疾病”范畴。但是,在
2、即使具有结婚行为能力,但因患有重型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不利于配偶人身安全的精神紊乱也属于“严重疾病”范畴。
二、身体疾病
身体疾病较为复杂,又可以分为四种:
1、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包括性无能和不孕不育症。需要注意的是若性无能、不孕症是衰老所致,则不应构成撤销事由。因为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已知对方处于高龄阶段,本身对性行为或生育并不抱有期待,因此不能将此作为撤销婚姻的事由。
2、遗传性疾病,对生育健康的后代存在严重隐患。
3、传染性疾病,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一方面,通过婚姻关系的密切纽带,一方患有上述传染类疾病使得配偶可能受到传染,从而造成严重的、毁灭性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可能给双方所生的子女带来不幸的后果。
4、其他重大疾病。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简单的说,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再分别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属于“头婚”。